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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情况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6-11-1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www.288-563.com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今年3月底以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围绕社会关心的问题,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之前有研究报告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有6102万。这次摸排出来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是902万,哪些因素造成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的变化?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扶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就地入学、返乡创业等系列政策和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数量变化的主要原因。此外,在留守儿童定义方面也有所区别。之前对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八周岁”,这次,国务院《意见》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主要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等有关规定,这既符合法律精神,也更符合中国国情。

  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地域分布呈现哪些特点?哪些省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

  答:从范围看,东部省份农村留守儿童87万,占全国总数的9.65%;中部省份农村留守儿童463万,占全国总数的51.33%;西部省份352万,占全国总数的39.02%。

  从省份来看,江西、四川、贵州、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等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都在70万以上。

  问:为什么这次摸排从“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角度界定留守儿童?为什么将留守儿童年龄界定为十六周岁以下?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因此,将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十六周岁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中,父母一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只要具备监护能力,是能够履行监护责任、照料好未成年子女的,因此从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角度界定留守儿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国国情的。

  问:农村留守儿童状况可能会不断变化,并非是一成不变地留守,针对这种情况准备采取什么措施?

  答:儿童留守状况及其基本信息确实是动态变化的。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民政部将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定期走访、重点核查等方式,及时监测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动态变化及其基本信息,定期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下一步,民政部将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发建设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信息系统,为各地采集、录入、更新、上报动态信息提供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

  问:为什么“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重点强调家庭监护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父母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次摸排过程中,我们发现家庭监护缺失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任由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独自生活,较少回家看望或保持亲情沟通,甚至常年不与留守子女联系,严重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很难兜住留守儿童安全底线。国务院《意见》对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加强监护监督和指导,要求公安等有关机关依法劝诫制止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法律责任。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全力推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总结推广贵州、重庆、江西等地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和干预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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